本文转自:河北法制报
为牟利捕捉野生青蛙200余只
男子因非法狩猎被判刑
本报讯 (张永谦)近日,经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非法狩猎案,经法院审理,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,追缴违法所得270元。
2023年6月某天深夜,李某某戴着头灯,在村边河道内,用网捕捉野生青蛙。当晚,李某某捕捉了野生青蛙20余斤,数量200余只。次日凌晨,李某某将捕捉到的青蛙出售,非法获利270元。后经鉴定,其非法捕捉的野生青蛙为国家保护的“三有动物”黑斑蛙。
曲周检察院审查认为,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,对其提起公诉。曲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,遂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检察官提醒:
“三有动物”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,包括麻雀、青蛙、壁虎、蟾蜍、野鸡、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。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,切不可贪恋一时之利,实施非法猎捕、买卖和运输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,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